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住(略)(户(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2月21日22时许,酒后回平谷区中卫世纪城其暂住地处,以按错电梯按钮、按钮不管用为由,采用手掰、脚踹等方法,故意损毁中卫世纪城北楼X单元电梯用中间阶呼梯盒12个。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崔某某、郭某某、齐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证明、领款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许友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江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 毁坏 王某 财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