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红太阳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江南晚报社,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新闻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江南晚报社总编缉。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江南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华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25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陆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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