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意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X路西侧工业设计园409-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鸿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正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正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党亲,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芸,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鸿意公司、正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其精心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嘉华苑公司均附有版权声名,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嘉华苑公司发现鸿意公司、正邦公司在《江南晚报》2004年5月18日第C10版、2004年6月3日第C10版、2004年7月27日第C10版、2004年8月26日第B14版、2004年8月26日第B13版、2004年9月14日第B11版、2004年9月23日第B11版、2004年9月28日第B20版、《无锡日报》2004年5月20日第2版、2004年8月24日第6版、《华东信息报》2004年5月19日第16版所作的“金色江南”、“财富广场”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FL1-012、037、065、092、SR1-007、040、045、077、FH1-010、YC1-023),其使用行为未经嘉华苑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鸿意公司、正邦公司: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略)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鸿意公司、正邦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嘉华苑公司上述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鸿意公司、正邦公司于本调解书中向嘉华苑公司致歉;
三、鸿意公司、正邦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嘉华苑公司赔偿损失(略)元,双方各半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其他诉讼费782元,合计4692元,由鸿意公司、正邦公司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交,鸿意公司、正邦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陆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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