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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再终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逸,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郴州市苏仙区X乡李家山合资煤矿,住址地:郴州市苏仙区X乡X村。

该矿负责人:孙某某。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6)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郴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及其代理人雷某某、李继军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及其代理人李逸、原审被告孙某某就郴州市苏仙区X乡李家山合资煤矿本案相关债权数额的约定及其履行方式、期限等已协商一致,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张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彭艳飞

审判员邓淑翠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邝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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