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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天鼎福利综合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多福彩板压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春林,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鹤岗市天鼎福利综合厂,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公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副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鹤南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天鼎福利综合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市天鼎福利综合厂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x大车车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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