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出生,199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出生,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2年,199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2005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零9个月,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来到开封市三十三中学,由黄某某在门口望风,李某某到校内停车场用自带的钥匙撬开被害人孙xx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车推出校门。当二被告人行至开封市军分区城门口时,被公安人员当成吸毒人员抓获,并扣押了电动自行车。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90元。案发后,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孙x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及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某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黄某某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新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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