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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见本村村民陈xx家中无人,遂翻墙入院,盗走现金3300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一x、陈某x、张二x、张三x、陈某x、陈某x、李xx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献科

二Ο一Ο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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