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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无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被害人罗春香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邓小勤,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汉族,湖南省洪江纺织厂退休职工,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金帆小区X栋X房,公民身份号码x。系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丁毅,怀化市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2003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嵩云(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邓小勤、丁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会同县X乡境内的一赌场里向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被害人罗春香借款4000元,约定每天利息200元。之后,罗春香多次向张某某催还借款未果。2009年11月14日9时许,罗春香再次来到张某某家向张催讨借款,要张某某必须当天还钱,并威胁不还钱就把艾滋病传染给张某某的老婆和孩子。张某某因无钱偿还,答应与罗春香去洪江区,并提出从其屋背后茶树林的小路走。当两人行至蒋家冲“妇女山”杨某丁的茶山时,罗春香蹲下准备注射海洛因,张某某趁罗春香不备,将罗春香裤腰上的杀猪刀抽出对罗连捅几刀,致使罗春香当场死亡。随后,张某某将罗春香的尸体就地掩埋。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罗春香系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欠债未还,在被害人罗春香催要途中,趁其不备持刀将罗春香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2009年11月14日,罗春香到会同县X乡X村X组向张某某催讨借款,张某某乘罗春香不备,在白羊村X组蒋家冲“妇女山”杨某丁的茶山里将罗春香杀死,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其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23.53元,死亡赔偿金x.20元,共计经济损失x.73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朱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春香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犯罪后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具有防卫意识。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会同县X乡境内的一赌场里向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罗春香借款4000元,约定每天利息200元,几天后张某某在赌场将钱输光。2009年10月19日,张某某连本带息向罗春香写了一张金额为5400元的借据,约定在2009年10月29日之前还清借款。之后,罗春香多次向张某某催讨借款未果。2009年11月14日9时许,罗春香再次来到张某某家催讨借款,见张某某不在,就对张某某的母亲粟永凤讲“如不还钱,就把张某某打做残废”,张某某听见后即从自家厕所出来。罗春香要张某某必须当天还钱,否则要张某某一起到洪江区去。张某某因无钱偿还,答应与罗春香去洪江区,并提出从其屋背后茶树林的小路走。当两人行至蒋家冲“妇女山”杨某丁的茶山时,罗春香蹲下准备注射海洛因,张某某想起罗春香多次强行催讨借款,心里很气愤,遂趁罗春香不备,持一把杀猪刀朝罗春香的胸部、腹部连捅5刀,致使罗春香当场死亡。随后,张某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锄头至现场将罗春香的尸体就地掩埋。当日晚上,张某某来到黄某码头河边,将作案用的杀猪刀、锄头及罗春香的一些随身物品全部丢到河里。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罗春香系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罗春香出生于X年X月X日,城镇居民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城镇居民户口,先后生育子女郭颂球、李卫、郭庆全、陈素红、郭满秀、罗春香6人。《2008年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x元。《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31元,人均消费性支出x.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12×6=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23×5÷6=9023.53元,死亡赔偿金x.31×20=x.20元,共计x.73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会同县公安局公(会)尸检鉴字(2009)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无名尸体尸长x,有较稀疏的络腮胡,长0.3cm。左上胸壁锁骨中线3、4肋骨间见3.6×1cm裂创,边缘齐,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右上腹部见4×1cm裂创,肠系膜外露。右腋后线8、9肋处见2.6cm裂创,边缘齐,深达胸腹腔。右腋前线5、6肋间见2.5cm裂创,深达胸腔,边缘齐。左腋中线6、7肋间见3.5×1.5cm裂创,深达胸腔,边缘齐。右颧弓处见1.5×0.3cm浅表裂创。死亡原因,死者左右球睑结膜苍白,胸腹部见5处均深达胸腹腔的裂创,主动脉弓破裂,双侧肺叶、心包膜、肝脏均见裂创,说明系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损伤形成,死者胸腹部5处裂创,边缘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深达胸腹腔,心包膜、肺、主动脉弓、肝脏均破裂,其相应处衣服均见破损,边缘齐,创角一钝一锐,符合锐器刺击所形成。推断死亡时间距勘验时间约为一个月左右,且为餐后1至2小时死亡。死亡性质,死者胸腹部5处损伤,自身不能形成,系他人所为,属他杀。年龄推断,根据衣着、发型以及牙齿磨耗度等因素,推断死者年龄约为40至45岁。结论,无名尸系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属他杀。

2、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法物)字(2009)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未知名男尸肋软骨一份和刘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认定该未知名男尸系刘某某的生物学儿子的似然比率为2.97×106以上,亲子关系概率99.x%以上。

3、调取证据清单及借据一张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郭满秀处提取到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罗军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元整、小写(5400)元,在2009年10月二十九日全部还清。到时没有还清罗军有任何权力变卖一切张某某个人所有财产。借款人张某某,2009年十月十九日。”

4、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痕)字(2010)X号手印鉴定书鉴定结论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从郭满秀处提取的借据进行鉴定,借据上的指纹为张某某右手拇指所留。

5、怀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会同县X乡X村X组杨某丁家茶山上,该处小地名叫蒋家冲“妇女山”。中心现场位于“妇女山”半山腰上,该处均为茶树林覆盖,由南往北呈上坡状,中心现场处见一被挖开的土坑。据介绍,此坑为发现人喊人挖开的,从土坑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坑南侧。此土坑呈长方形,土坑东西长2米,南北宽60厘米,土坑北侧壁深54厘米,南侧壁深18厘米,东侧壁深50厘米,西侧壁深50厘米。土坑内见一尸体,尸体头西脚东,呈俯卧状,尸体高度腐败。头部距西南侧3.4米处见一茶树,脚距东南侧2.8米处见一茶树。脚距东北侧1米处见一被砍的茶树蔸,茶树蔸高70厘米,围径8厘米,缺口处不平齐。尸体脚距东北侧3.4米处见若干挖痕,每处挖痕面宽14.5厘米,可能为板锄之类的工具所形成。现场上未见其他异常。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对罗春香注射毒品、杀害罗春香及抛弃作案工具等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同时在罗春香被杀现场附近发现一根注射器针管盖。

7、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原来住在自己兄弟张志煌家里。2009年农历9月下旬,有一个吸毒人员来找张某某讨账,并写了一张纸条,内容为“限3日之内交清钱,不还钱就要来抄你家”,张志煌看了纸条后,对吸毒人员讲“这房屋是我的,你来我家里吵”。吸毒人员就讲“张某某借了我的钱做生意,他不肯还钱,我清楚张某某住在这里”,张志煌讲“张某某做什么生意我还不晓得,还不是因打牌,你要来我这里吵,我喊一伙人劈死你去”。尔后胡某甲就走了,两人是怎么散开的胡某甲不清楚。吸毒人员在张志华家吃喜酒前面几天还到找张某某讨了一次钱。吸毒人员是洪江人,个子单瘦,1.6米高左右。

8、证人刘某文(外号“X”就要刘某文先走。

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近一个多月来,有一个人常来找张某某讨账,有时白天来,有时晚上来。这个人杨某乙不认识,但听口音应该是洪江区街上的,这人有1.6米多高,较瘦。张某某哥哥张志华的儿子结婚之后就没有看到这人来讨账了,找张某某讨账的人杨某乙看到来过3、4次。

10、证人粟永凤(系张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在粟永凤的孙子张建辉结婚的前面4、5天的样子,这天上午10点钟左右,一个讲洪江话的男子推开粟永凤的房门,问粟永凤“志元在屋里么”粟永凤问男子找张某某做什么,这个男子讲“志元欠起我的钱,你帮你儿子把钱还了”粟永凤回答说“我老了,哪有钱还”,这个男子就讲“你不还钱就把你儿子打个半死”。粟永凤说“你要打就打过死,我还感谢你”,这个男子又讲“那我不打他过死,我只打他做半残废,打成不死不活”。粟永凤和这个男子讲了这些话之后,张某某就从厕所过来,邀起这个男子出了粟永凤家岩坎,后面粟永凤就不知道两人到哪里去了。讲洪江话的这个人和粟永凤讲话时,有邻居刘某秀在场。

11、证人胡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10日,胡某丙到会同县X乡X村X组蒋家冲去打井,发现打井的附近有一堆新土。2009年12月11日,胡某丙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杨某丁,杨某丁说得空去挖开看一下。2009年12月16日,村民周华林、粟毛毛、胡某义3人受杨某丁的邀约去挖土,回来讲“挖到一具尸体,挖到衣服就不敢挖了”,杨某丁即向黄某乡政法书记马良家报案。当日下午,马良家组织10多个村民到山上将土挖开,见尸体俯卧在地,衣着整齐,尸体腰部弯曲,被人谋杀的可能性较大。

12、证人张志华(系张某某的哥哥)的证言证明,张志华家原有3把锄头,其中有一把板锄,两把挖沙锄。现在发现板锄不见了,当时这一把板锄就放在张志华家偏屋檐角的柴堆上。

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在会同县X乡境内的一赌场里向罗春香借款4000元,约定每天利息200元,几天后张某某在赌场将钱输光。之后,罗春香多次向张某某催还借款未果。2009年11月14日9时许,罗春香再次来到张某某家催讨借款,当时张某某家只有粟永凤和刘某秀两人在场。罗春香对粟永凤讲“你帮你儿子张某某把钱还了,要不然我就把你儿子打过半死,搞成残废”,粟永凤回答讲“我也没有钱,我崽欠你的钱是他的事,不关我的事,你去把他打过半死我也不知道”。当时张某某在自家厕所里,听见罗春香讲这样的话,心中很气,就赶快从厕所里出来。罗春香要张某某还钱,否则就一起到洪江区去。张某某因无钱偿还,答应与罗去洪江区。两人行至蒋家冲“妇女山”杨某丁的茶山时,罗春香蹲下准备注射海洛因,张某某看到罗春香背后的裤腰上插着一把杀猪刀,于是趁罗春香不备,将罗裤腰上的刀抽出对罗春香连捅5刀,致罗春香当场死亡。随后,张某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锄头至现场将罗春香的尸体就地掩埋。当日晚上,张某某来到黄某码头河边,将作案用的杀猪刀、锄头及罗春香的一些随身物品全部丢到河里。

14、打捞经过情况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2月24日,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会同县X乡X村民唐邦华及安顺村村民唐永彪在黄某乡黄某渡口码头,再次对“12.16”故意杀人案的作案工具进行打捞。当日13时许,打捞得杀猪刀一把。该杀猪刀共长36cm,为单刃,刀刃长26.5cm,刀柄为木制,长9.5cm,刀柄上刻有“×、X、∥”形花纹,刀刃上沾有泥沙和铁锈,刀宽3.2cm。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指认在黄某渡口码头打捞出来的杀猪刀为杀害罗春香的凶器。

16、作案凶器杀猪刀一把,经张某某当庭辨认属实。

17、制作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及光盘两张证明,公安机关讯问张某某的过程及打捞凶器的经过。

1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间及经过。

19、公安机关制作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和户籍证明证实各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相互关系。

20、(略)人民法院(2003)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怀化监狱(2006)怀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年10月21日,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年1月25日减刑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罗春香发生矛盾后,不冷静处理,反而持杀猪刀连续捅刺罗春香的胸、腹部,致罗春香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鉴于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起,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朱某某辩护提出“张某某犯罪后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提出“罗春香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和“被告人具有防卫意识”的意见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x.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人民陪审员龙满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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