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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9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X路X号X楼A10。

委托代理人钱家骏,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二、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虞某补偿款人民币(略)元;

三、原告虞某在收到该款后承诺对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在本调解书签订之前的有关原告虞某及常州荣康阳湖塑料厂所有专利不再追究侵权责任;

四、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承诺在本调解书签订之后不再有侵权行为,否则原告虞某有再次诉讼的权利;

五、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在本调解书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略)元补偿款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帐户;

六、本案诉讼费7010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七、三方无其它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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