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女。
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汽运)诉被告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将汽车(豫x挂2265)挂靠在我公司搞运输。2007年10月至今拖欠我公司服务费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挂靠关系,限被告张某乙在10日内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并给付拖欠的服务费3000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因为家庭情况困难造成无法给付服务费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原告北方汽运与被告张某乙签订了挂靠合同,将汽车(豫x挂2265)挂靠在原告北方汽运搞运输。被告张某乙仅于2007年1月20日、9月26日缴纳过服务费,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2007年9月26日挂靠合同1份;2、2007年1月20日、2007年9月26日缴纳服务费票据各一份。所有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9月26日所签订的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乙对欠原告北方汽运服务费3000元,没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服务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挂靠关系,限被告在10日内将车辆过户的诉请,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乙的挂靠合同,限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豫x挂X号货车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宗发
审判员:张新宇
审判员:王宏林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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