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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会法执字第59号杨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联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46岁。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37岁。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60岁。

杨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联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怀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x.00元,尚欠4049.18元标的款未执行到位。现阶段本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就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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