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系唐某甲哥哥。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晖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2月6日被告唐某甲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6万元人民币用于做木材生意,约定5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清。被告唐某乙为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此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但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唐某甲催讨,被告唐某甲仅偿还原告2600元。被告唐某乙也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违约金5343元。被告唐某甲口头辩称,被告唐某乙当初只借了原告2万元人民币,约定每月付利息1300元,现已付原告8000元。同意与原告协商了结此案。被告唐某乙口头辩称,担保人的签名是自己签的,欠原告的借款应由被告唐某甲负责偿还。

经查明,2007年2月6日被告唐某甲因做木材生意缺少资金,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借款当日被告唐某甲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唐某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和借条上签名。借条写明:唐某甲今借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用于木材生意周转,期限为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7月6日止,具体还款方式见借款协议书。此款由唐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该债权债务全部清偿时止。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计划是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每月还款1300元,2007年7月6日还款x元(还清全部借款)。被告未按协议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经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甲于2009年8月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唐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请求不足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晖平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永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