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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景图片公司与沈雄电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010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景图片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X区X路中深花园B座1312-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超景图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前,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沈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雄电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X区X镇。

法定代表人冯某,沈雄电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景图片公司与被告沈雄电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超景图片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沈雄电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景图片公司撤回其对被告沈雄电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景图片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雄电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超景图片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565元。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卢力

审判员毛荔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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