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襄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生(其它基本情况略)。

被告:耿某某,男,1983年生(其它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耿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耿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平顶山市X路北X号院X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耿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耿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文献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