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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瞿某某、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和平(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书证号:x。

被告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3。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叶叙华(一般代理),湖南天宇(略)事务所(略),执业证号:x。

原告张某与被告瞿某某、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和平、被告瞿某某、被告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叶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4月30日9时,被告瞿某某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由沅陵县城去深溪口乡途径沅陵镇黄某尾居委会石家桥路段时,被掉在公路上的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有线传输线路缠在摩托车的前轮上,造成被告瞿某某、原告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瞿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但被告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对所属有线传输线疏于管理,其挂传输线的铁丝锈断,长时间不予更换,致使传输线下坠,被过往车辆挂断,掉在公路上,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与被告瞿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瞿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已经赔偿原告2000元费用了,不应再赔偿了。

被告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第一被告瞿某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搭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不是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的维护应由公路管理站负责,本案应当追加公路管理站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被告沅陵县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自愿支付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余下的款项原告张某主动放弃,今后不得再次要求两被告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金球

审判员周恒新

审判员赵智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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