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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陕西驼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小学文化,住(略),个体司机。2010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住(略),汽车修理工。2010年3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0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以及刘某某的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榆林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王某以及在逃的王某、侯某某等人乘坐刘某某本人的白某越野车来到靖边县电力局收费大厅门口向受害人张某甲索取赌债。当日晚上7时许,六人将张某甲强行拉到车上,带往榆林。途中,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又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还让田某某把张某甲的手机拿走,并关掉了手机。当晚住进了榆林苏庄子“银海宾馆”,被告人田某某在张某甲的头上踢了一脚,被告人王某打了张某甲几个耳光。到了晚上,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王某和侯某某四个人轮流照看张某甲。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不停的逼迫张某甲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因害怕张某甲的家人报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当日带张某甲住到了榆林南郊“通晟汽车宾馆”。3月7日,又住到了榆林市开发区的“佛达角酒店”。3月7日中午,张某甲的儿子张浩给王某的卡上打了1万元。当日下午,张浩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好,将下欠的赌债送到榆林。3月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四人带着张某甲到榆林火车站附近找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张某甲被解救。张某甲被非法拘禁达48个小时。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的供述,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他们和张某甲是要张某甲欠王某的赌博钱,不是张某甲欠他的钱,而且他们也没有打张某甲。

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是事出有因,因为刘某某是和张某甲要张某甲欠王某的赌博钱,虽然刘某某非法拘禁了张某甲,但对张某甲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14日,受害人张某甲因赌博分两次欠下刘某某的4.5万元钱,并打了两张欠款条,后刘某某和张某甲要了1.8万元,下余款项张某甲再没有给刘某某支付。201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榆林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王某以及在逃的王某、侯某某乘坐刘某某本人的白某越野车来到靖边县电力局收费大厅门口(张某甲家门口)向受害人张某甲索取赌债。当日晚上7时许,六人将张某甲强行拉到车上,带往榆林。途中,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殴打了张某甲,被告人刘某某还让田某某要走张某甲的手机将其关机,当晚住进了榆林苏庄子“银海宾馆”,被告人田某某在张某甲的头上踢了一脚,被告人王某打了张某甲几个耳光。到了晚上,被告人白某某、田某某、王某和侯某某轮流照看张某甲。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不停的逼迫张某甲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因害怕张某甲的家人报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当日带张某甲住到了榆林南郊“通晟汽车宾馆”。3月7日,又住到了榆林市开发区的“佛达角酒店”。3月7日中午,张某甲的儿子张浩给王某的卡上打了1万元。当日下午,张浩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好将下欠的赌债送到榆林。3月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四人带着张某甲到榆林火车站附近找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张某甲被解救。张某甲被非法拘禁达48个小时。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正月20日左右,张某甲在靖边赌博了两次,他给放了4.5万元板钱,以前还了1.8万元。2010年3月5日他叫来田某某、王某、白某刚、候卫兵、王某五个人到靖边帮他要赌博钱,他给五人说只要把钱要回来肯定亏待不了你们,后他开自己的陕x白某现代车拉着五人从榆林起身来到靖边,下午7点多他们在张某甲家的巷口等上张某甲,他给田某某等人说就是这个人,说完后五人下车将张某甲连拉带打的拉上车,王某说拉上到榆林,在车上他让田某某把张某甲的手机要来关了机,不知谁说让张某甲明天把钱打过来,不然就将张某甲拉到洋芋窑子吃白某去。当晚他们将张某甲拉到榆林苏庄子“银海宾馆”,王某登记了三间房,到房间后张某甲说给他1万元利息,王某说给上2万,张某甲说少上点,田某某说你还讨价还价了,就在张某甲的头上踢了一脚,王某打了张某甲几个耳光,他说给上1.8万元利息,一共连本带利是4.8万元,晚上王某和张某甲住一个房子。3月6日早上8点多,他和田某某要来手机给了张某甲,让张某甲给家里人打电话往来弄钱。后他们又开车住到了南郊“通晟汽车宾馆”,王某登了两间房,到房间后他们一直让张某甲和家里人联系的弄钱了,晚上王某还和张某甲住一个房间,田某某、王某、白某某、侯某某四个人轮流照看张某甲。3月7日早上9点多,王某让张某甲把自己的卡号给张某甲的儿子发过去,发完后他们退了房,又住到了苏庄子的一家宾馆,中午张某甲儿子给王某的卡上打了1万元。之后他们就继续催张某甲要钱,下午6点多张某甲的儿子打电话说到榆林送钱了,车在高速路口宝龙大酒店等着,打完电话后王某和侯某某开车出去看有没有其他人或者警察,王某走了五、六分钟他们也和张某甲一起开车去找张某甲的儿子,他们到火车站转盘等上张某甲的儿子,张某甲的儿子让他下车数钱时来了警察把他抓住了,王某和侯某某在不远处看见警察就跑了。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5日下午,刘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去靖边,他就和王某、白某某、杨涛、侯某某一块坐刘某某的白某越野车去靖边,路上刘某某说一个叫张某甲的人欠了他的4.5万元板钱,叫他们帮的要钱了。到靖边后,他们六个人就在张某甲家的巷口等张某甲。下午6点左右,杨涛去登记宾馆了,张某甲从外面回来后刘某某指着张某甲说就是这个人,叫他和白某某、侯某某、王某赶快下车把张某甲挡住,他们四人下车强行将张某甲拉到车后座,刘某某打电话叫来杨涛,张某甲爬到前面和刘某某说话,刘某某一把将张某甲推到后面,王某和白某某在张某甲头上各打了几巴掌,侯某某抱住张某甲在背上打了几拳。刘某某叫张某甲把手机拿出来关了机。路上刘某某给他和王某、白某某、侯某某说让他们给张某甲点颜色(指殴打),要不然钱不好要。当晚11点左右,他们到榆林西沙的一个宾馆登记了三间房,他们把张某甲领到二楼一间房,张某甲说赌博时被骗了,说不给钱,王某在张某甲的头上打了几巴掌,他在张某甲肩部踢了一脚,当晚杨涛、侯某某、王某、白某某四个人轮流照着张某甲。第二天早上他们吃过饭又住到了南郊一家宾馆,刘某某和杨涛叫张某甲打电话和家里人要钱,张某甲打了多次说家里人正在弄钱了。期间,侯某某多次说要是不还钱就把张某甲拉到洋芋窑子再给一颗大白某。一直到下午6点左右,张某甲说弄了4万元,但是银行下班了,第二天早上把钱打过来。晚上张某甲和杨涛睡一个房间,白某某和杨涛、侯某某照着了,到了半夜3点左右他顶替侯某某照人,第二天他们又住在了开发区的一个宾馆,中午张某甲家人打过来1万元,下午6点多张某甲说他儿子到高速路口送钱来了,杨涛和侯某某就出去了,后他和刘某某、王某、白某某领着张某甲到火车站附近准备取钱时被公安人员抓住了。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5日12时许,王某在榆林给他打电话叫他去靖边,下午2点左右刘某某开着一辆无牌白某越野车接上他和王某、田某某,车上还坐着两个小伙,他们六人坐车来到靖边,路上听他们说是要放板钱了。到了靖边后刘某某将车开到了欠债人家的巷口等,下午7点左右欠债的人(指张某甲)回来了,刘某某让王某和田某某下车把那个人抓住强行拉到车上回榆林,都上车后他坐不下了,刘某某就让他坐到了后备箱里,在车上田某某把那个人的手机拿走了,那个欠债人要和刘某某说话,让田某某在那个人脸上扇了三、四下,还骂了几句。下高速后他们直接住到了榆林“银海宾馆”,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某叫他去照人,中午刘某某让那个人给家里人打电话要4.8万元钱,下午5点左右他们又换了宾馆。第三天下午2点多他们又换了宾馆,之前他们一直让欠债的人和家里人联系的要钱,田某某还恐吓那个人说再不还钱就把你拉到洋芋窑子吃白某去。下午6点多,欠债人的儿子打来电话说到榆林宝龙宾馆门口送钱来了,不知为什么有两个小伙打了一辆出租车先走了,然后刘某某开着现代越野车拉着他和田某某、王某、还有欠债的人到了宝龙宾馆,他们让欠债人的儿子开车向火车站方向走,走到火车站欠债人的儿子把车停下后,车上下来几名警察将他抓住了。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5日中午,刘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去靖边,他又叫来白某某,刘某某叫来田某某、王某、侯某某,他们坐刘某某的白某现代圣达车来到靖边。路上刘某某给他们说靖边有个叫张某甲的人欠他们的赌博钱,让他们到靖边把张某甲拉到车上控制住。当晚7点左右他们在靖边县X巷口等上张某甲,刘某某示意他们下车,他和田某某、白某某将张某甲拉到车后座,他和田某某在张某甲肩膀上打了几拳。王某叫张某甲拿出手机给了田某某,田某某把手机关了。晚上10点左右他们来到榆林苏庄子“银海宾馆”登了三间房,他在宾馆用饮料瓶子砸了一下张某甲,田某某在张某甲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后他和田某某上了三楼,开始侯某某看着张某甲,凌晨4点左右,侯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就下去看人,到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白某某又下来照人,后他听说张某甲说家里人往来打钱了,他们又换了一家宾馆。到了3月6日晚上,他身体不舒服,就和刘某某住在X房间,王某、田某某、白某某、侯某某轮着看人,到了3月7日早上,钱还没有打过来,田某某就吓唬张某甲钱再打不过来就把你拉到洋芋窑子吃白某去。到了中午,张某甲家里人打了1万元,说剩下的钱下午打过来。下午5点多王某接了个电话就和侯某某出去了,他们开车来到宝龙门口找到了张某甲家人开的那辆尼桑车,刘某某让尼桑车往前开了一段路程,尼桑车开到他们前面把他们的车逼停,他们准备拿钱时被公安人员抓住了。

5、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08年11月份,他打了两次麻将输了,刘某某在旁边放板,他分两次给刘某某打了4万多元的欠条,过了四、五天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要钱,他分两次给了1.8万元。2009年6月份,刘某某和杨涛到内蒙古棋盘井和他要钱,他没有钱给付,刘某某又给他加了3000元的利息。2010年3月5日晚上7点多,他喝完酒走到电力局门口时被刘某某、杨涛,还有四个小伙抓住就打,把他打了一顿后将他抬上车,刘某某让一个小伙把他的手机拿走关了机,他说你们要钱了要命了他刚说完,坐在后面的四个小伙子在他的脸上、头上打了一顿,然后刘某某等人就把他拉到榆林的一个宾馆,到宾馆后,他说你们不要打了,给他少上点钱,白某某又开始把他打了好长时间,打的他不行了,他说再给1.8万元。当晚11点多,他和杨涛先睡了,其他四个小伙轮流看着他。3月6日早上8点多,刘某某和杨涛把手机给他,让他和家里人要钱,他给他老婆打电话说人家要赌博钱了,让他老婆想办法把钱打在卡上。之后刘某某用他的手机给他儿子张浩和他老婆发了银行卡号。然后刘某某又将他带到另外一个宾馆,刘某某等人要把他往洋芋窑子拉,走了三、四次,他每次都祷告说钱马上就打过来了,他们每隔十几分钟就让他给家人打电话问钱弄得怎么样了,最后他老婆把手机关了。到了下午6点,他怕打了,就骗他们说已经弄下4万了,明天早上把钱打过来,当晚他和杨涛住一个房子,那四个小伙轮流看着他。3月7日早上8点多,刘某某和杨涛说今天的开支让他出了,他说行了。之后刘某某等人又让他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他儿子在信合行给刘某某发的账号打了1万元。刘某某继续恐吓他让他给家里人打电话往来打钱。最后他给刘某某说钱已经弄下了,但是银行下班了,他们家人正开车往过来送,到了下午6点多,他儿子打来电话说到榆林送钱了,他给刘某某说了他儿子的车号,车在宝龙酒店门口等着了,说完后杨涛和一个小伙开车走了,刘某某带他去找钱,刘某某一直和杨涛打电话联系着,刘某某开车到宝龙酒店附近后看见了他儿子的车,开车转了半个小时,让他告诉他儿子往火车站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他儿子开车超了过去将车停下,刘某某也停下车,他儿子来到刘某某车跟前让刘某某下来数钱时,车上下来公安人员将刘某某抓住了,当时杨涛和另外一个小伙在不远处看见有人抓刘某某就跑了。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3月6日早上7点多,他父亲张某甲给他母亲打电话说自己欠人家的赌博家,现在人家要钱了,给他发了一个帐号,让他打4.8万元,他父亲一直打电话催的要钱。3月7日他给他父亲发的杨涛的卡号上打了1万元,打完后他父亲还打电话要钱了,他给他父亲说银行下班了,看能不能把钱送过来,电话里的人说行了,他就和公安人员到榆林去送钱,到榆林后他在宝龙大酒店等着,后他父亲坐刘某某开的白某现代车来了,车里还坐着三个人,他和他父亲坐的车停到路边,刘某某等人下车找钱时被公安人员抓住了。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6日早上8点左右,他兄弟张某甲给他弟媳打电话说赌博欠了人家的钱,让家人给他指定的信合行卡号上打4.8万元。后他兄弟隔两、三个小时就打一次电话催的要钱了,最后他们就报案了。

8、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甲辨认2009年2月13日和14日他给刘某某打下欠条两支,合计人民币4.5万元。经张某甲分四次对七张照片进行辨认,张某甲辨认出田某某、王某、白某某、刘某某就是2010年3月5日打他并且非法拘禁他的人。

9、提取笔录及存款凭证证实,在刘某某身上提取到张某甲的欠款条两支,共计4.5万元。在张某甲儿子张浩处提取到张浩给王某打款1万元的回执单一支。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刘某某的陕x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辆及华泰圣达菲越野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

11、诊断证明证实,经靖边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甲系头、面部损伤,腰压缩骨折,需住院治疗。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田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白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王某生于X年X月X日。

13、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四被告人对非法拘禁张某甲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于2010年3月8日分别被强制戒毒二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白某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非法债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刘某某是和张某甲要张某甲欠王某的赌博钱,不是张某甲欠刘某某的钱,而且刘某某也没有打张某甲。辩护人还认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是事出有因,虽然刘某某非法拘禁了张某甲,但对张某甲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多次和张某甲要张某甲欠他的放板钱,张某甲支付了一部分,剩余的款项未支付,于是他就叫来田某某等人一起将张某甲从靖边强行拉上车,拉到榆林控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并且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殴打张某甲,后张某甲家属到榆林给刘某某送赌博款时,刘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且有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王某的供述及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相印证,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索取赌债,纠集多人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系本案主犯,故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白某某、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白某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

五、对作案工具陕x华泰圣达菲牌x越野车一辆及华泰圣达菲越野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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