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松树桥大厦三单元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松,重庆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某(环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X区陈某坪汽研所X室。
负责人刘某,办事处经理。
被告邝某(环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X号星光行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邝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邝某(环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邝某(环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为205元,其他诉讼费195元,合计400元,由原告重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文
审判员谢英姿
代理审判员张小明
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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