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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兑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1月6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以来,因被告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全能神”,常外出参加聚会,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原被告为此常发生吵打,2009年7月25日,被告外出参加邪教聚会,至今未归。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孩于某和男孩于某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史某某未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情况;3、许良镇X村民委员会及博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史某某信仰的“全能神”系邪教组织,史某某自2003年以来,常参与邪教外出聚会,特别是2009年7月25日外出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某多次向村调委会要求调解离婚,因史某某无法到场,调解无法进行的事实。

被告史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案件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9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于某,1996年农历5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齐。2003年被告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常外出聚会,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为此原被告常发生矛盾。2009年7月25日,被告外出参加邪教聚会至今未归。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被告信仰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常外出聚会,原、被告为此常发生矛盾,被告并于2009年7月25日外出参加邪教聚会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对子女长期不管不问,离婚后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于某和男孩于某齐由原告于某某抚养,被告史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始按月各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两个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自力

审判员范晓庄

审判员张和平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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