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郝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冀x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经鉴定制动和灯光系统不合格),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X村X村西口北侧路段时(经鉴定系超速行驶),未避让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致使被害人郭锦文被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郝某某立即报警、抢救伤员,并被赶到事故现场的北京市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民警传唤到案。经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调查,被告人郝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被告人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元,该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郝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艳超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