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6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小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某,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08年12月25日至26日在大兴区X镇彩虹新城X号楼X单元X室内组织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六万余元,当场查获赌资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元,后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涉案人民币x元及验钞机一台、纸箱一个、牌九一副案发后已查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赃证物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在本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罚金已全部缴纳)。
三、扣押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及作案工具验钞机一台、纸箱一个、牌九一副,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解文静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贺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