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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单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略)开设无名诊所非法进行行医活动。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以单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于2008年11月20日和2009年3月13日两次对单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单某某仍未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单某某再次在其开设的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时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高某某证言、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晁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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