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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杨某某,男,32岁。

被告唐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沪宁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管奕锋、韩新军为成员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一贯喜欢打牌,对小孩带养不好,对家庭不尽义务;被告性格暴燥,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疑心太重,不信任原告;原告常年在外辛勤打工,为家庭劳碌奔波,回到家中却没有一点温暖感,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配小孩抚养问题及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都是捏造的,原、被告自结婚以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与过去的恋人旧情复燃造成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0月在广西灵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15日在零陵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杨某,于2006年5月15日又生育一男孩杨某。婚后两人一直在外打工,并于2006年在广西灵川创办了自己的装修材料店,事业上有声有色。后由于原告在与昔日恋人唐某交往过程中不注意检点,引起被告怀疑,原、被告因此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对夫妻感情也造成了影响。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经过长达三年多的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两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两人一起在外创业,不管是打工还是开店,都是夫唱妇随,并共同生育两个小孩,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原告在处理与昔日恋人唐某的关系时没有把握好度,引起被告的怀疑,从而导致夫妻矛盾的产生。只要原告能检点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好与唐某的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有复合的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沪宁

审判员管奕锋

审判员韩新军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志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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