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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601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城东发行站站长,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马某某提出调证据的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郑州日报社下属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城东发行站站长,伪造“(略)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和购销合同,从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低价领取报纸并以高价出售,赚取差额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侵占的x元退还给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刘ⅹⅹ、王ⅹⅹ、张ⅹⅹ、韦ⅹ、崔ⅹⅹ、王ⅹ、刘ⅹⅹ、雷ⅹⅹ、张ⅹⅹ、马ⅹⅹ、杨ⅹⅹ的证言、照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票照片、伪造的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以站长的名义补给城东站的投递员x.40元,及上街邮局有8000多元的业务款,不应属于张某某职务侵占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其供述、证人证言、伪造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鸿飞的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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