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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乙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汝法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汝城县X乡X巷X组人,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汝城县建筑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乙按照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05)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欠款x元,诉讼费6300元,财产保全费1349元,利息7174元,合计x元。已执行x元,尚欠x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某乙的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06年1月10日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某乙去向和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何某乙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法发(2009)X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汝城县人民法院(2005)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何某甲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范乾瑞

执行员郭垂峰

执行员陈韶庭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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