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民一初字第424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职业中专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师院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端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毅、徐晓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广军担任记录。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样诉称:赵某某与杨某甲1988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帆。之后,杨某甲常年居住在其娘家,赵某某与杨某甲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双方没有体贴、照顾和关爱。彼此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赵某某与杨某甲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

被告杨某甲辩称:夫妻结婚二十余年,且生育一个儿子,期间,夫妻未吵架、红过脸。赵某某在广东工作,杨某甲利用节假日或有时请假去赵某某处团聚。赵某某称杨某甲不回家居住,是因为其夫妻居住房子面积小,赵某某不在衡阳,杨某甲就在娘家居住。但是并未影响夫妻感情沟通。杨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赵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底赵某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甲相识恋爱,1988年1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赵某帆。2000年以后,赵某某因工作需要到广东中山市发展,且购置房产。夫妻只有探亲团聚,双方聚少离多,故夫妻感情发生一些变化,赵某某提出上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赵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杨某甲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些年来,由于赵某某与杨某甲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交流减少,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增加信任,多交流沟通,夫妻完全可以和好如初。因赵某某要求与杨某甲离婚的证据不足,故对赵某某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端生

人民陪审员罗毅

人民陪审员徐晓莲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广军

校对人:肖广军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