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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与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为与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城区烟草局)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被上诉人城区烟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2月份,城区烟草局发现其办公楼院内地面和办公楼的墙体出现裂缝及地面下沉,后城区烟草局检查其位于楼前的自来水地下管道时,发现供水管道破裂。城区烟草局认为其办公楼院内地面和办公楼的墙体出现裂缝及地面下沉是因为市自来水公司位于其楼前的供水管道破裂、自来水渗入办公楼地下所致,并就其楼房以及地基恢复原状进行预算,共需x.12元。对该项费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支付,城区烟草局于2007年8月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市自来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12元。在审理过程中,城区烟草局申请湖滨区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办公楼墙体裂缝以及地基下陷原因进行鉴定和维修数额进行评估。湖滨区人民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于2007年9月25日委托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城区烟草局的办公楼墙体裂缝以及地基下陷原因和维修加固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所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X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1、该建筑墙体及院内地坪裂缝为沉降裂缝,是由于地基受水浸泡导致出现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录像资料分析,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是由于地下供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的。2、根据该工程地质补充勘察报告显示,该建筑场地内原来的地形高差较大,素填土的厚度较大,导致部分桩基的持力层仍在素填土中。根据地质补充勘察报告,素填土具有湿陷性,这是该建筑地基基础受水浸泡后,基础产生沉降变形的主要原因。3、该建筑向西、向南方向倾斜。建筑物倾斜量已超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x-2002)所规定的允许偏差,但倾斜率未超过《危险房屋鉴定标准》(x-99(2004年版))的限值。4、该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未发现裂缝及影响建筑物安全的现象。5、建议对墙体裂缝发展继续进行观察。6、建议对该建筑的沉降及倾斜发展继续进行观察。7、建议对该建筑上、下水管道系统及室外雨水排水系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2008年6月6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委托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烟草专卖局的办公楼墙体裂缝以及地基下陷的加固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08年7月2日作出永信评咨字(2008)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加固费用为x.8元,其中,加固修复工程x元,已发生的前期费用x.8元(该数额依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料)。此后市自来水公司申请湖滨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供水管道破裂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有对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道破裂的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豫中远司鉴所[2008]质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供水管道破裂原因分析为,在弯头的断面上,没有看到腐蚀穿透现象,在内、外表面也没有发现明显的气孔、裂纹等有害缺陷,结合其金相组织正常的检测结果,认为,导致弯头破裂的因素不是自身材质缺陷或锈蚀,而是因外力作用。鉴定结论为:通过对管道弯头材质检测,弯头破裂是在外力作用下形成的。另查明,2007年10月27日,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湖滨分局变更为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原审认为:本案相关鉴定(评估)均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做出,程序合法,已经法庭质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城区烟草局办公楼墙体及地面沉降裂缝,是由于地下供水管道破裂漏水致地基受水浸泡导致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而产生该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建筑物部分桩基的持力层仍在素填土之中。但市自来水公司的管道漏水也是诱因,故双方对本案纠纷均负责任。因此,市自来水公司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市自来水公司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根据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鉴定意见,对城区烟草局办公楼加固费用x.8元予以认可,综上市自来水公司应该赔偿城区烟草局的损失x.8×20%=x.56元。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为其管道破裂是在外力作用下形成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该“外力”是导致“管道破裂”的原因,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管道破裂”漏水是导致“办公楼墙体及地面沉降裂缝”的其中一个原因,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且属直接因果关系;而“外力”与“办公楼墙体及地面沉降”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赔偿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办公楼墙体及地面沉降裂缝”与市自来水公司的“外力”没有侵权赔偿上的因果关系,但市自来水公司可以主张“外力”的来源者承担对其管道的侵权责任。故对市自来水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市自来水公司辩称,城区烟草局办公楼是框架结构,框架没有出现问题,所以不需要维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办公楼墙体及地面沉降裂缝是客观事实,虽然没影响到办公楼的安全,但对办公楼仍是一种危害,需要加固排除,故对市自来水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经调解无效,于2009年6月18日判决:河南省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赔偿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加固费x.56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城区烟草局承担x元,市自来水公司承担7000元。

宣判后,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供水管道水管弯头受外力破裂对上诉人来说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完全出乎意外,上诉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河南建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已经证明,尽管该建筑墙体裂缝,甚至倾斜,但不是危房,是比较安全的,目前只需对墙体裂缝及倾斜发展进行观察,对上下水管道及雨水排水系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可,没有必要大兴土木,大规模加固防护,三门峡永信评估事务所做出的大规模加固防护的预算,没有根据,且该事务所没有鉴定资质,加固费用没有必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市自来水公司对其所属自来水管道负有管理责任,其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以及城区烟草局办公楼的地面下陷和墙体裂缝这一事实客观存在。河南建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证实城区烟草局建筑墙体及院内地坪裂缝为沉降裂缝是由于地基受水浸泡所致出现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而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是由于地下供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的,故市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管道的管理部门应对城区烟草局建筑墙体及院内地坪裂缝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对本案的责任划分正确,市自来水公司上诉所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三门峡永信评估事务所经原审人民法院委托对城区烟草局办公楼加固费用所做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市自来水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市自来水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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