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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380号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德市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3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锁事双方经常争吵矛盾已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状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2年通过网络认识自由恋爱,200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还好,但近年来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文某自愿给付被告陈某某4000元人民币;

三、夫妻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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