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路X号(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确认上诉人单方面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有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汤某甲于1991年12月被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聘任为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2008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工作岗位、薪金待遇、劳动纪律、合同解除、劳动保护等均作出了约定。此后,汤某甲接受公司安排到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2008年6月7日,受保单位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要求调换保安员汤某甲等人。同年6月7日,汤某甲就个人所存在的问题向公司写出了保证书。2008年10月9日,汤某甲再次被受保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不适应网点工作等为由退回。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于同日向汤某甲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汤某甲接此通知后不服,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常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由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汤某甲1997年至2008年的赔偿金x元。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不服该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自愿补偿汤某甲人民币3000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二、汤某甲放弃要求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款及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常德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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