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辛刑初字第1—155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书

(2005)辛刑初字第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某甲成,男,1952年11月生,华油综合四处教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崔杏军,男,55岁,汉族,深泽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系华油钻井四公司(略)队工人,住(略)—4—X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于华油四处。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辛刑初字第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石刑终字第(略)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群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诉讼代理人王某甲成、崔杏军,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6日晚22时许,深泽县华油天利合超市职工王某乙,王某甲,魏某下夜班后与同事张某丁回家途中,张某丁与前来接她的被告人刘某相遇,刘某因张回家较晚责骂张,与张同行的魏某误以为刘某在骂他魏某独自赶上已前行的王某甲、王某乙,邀二人一同返回教训刘某,行至华油四处西区加油站东丁字路口时,遇到刘某与张某丁发生争吵,魏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刘某互相拳打脚踢,刘某被打倒在地两次,后刘某从地上爬起来掏出随身携带的小折叠刀先将魏某右臂上部划伤,又将王某甲左上臂内侧划伤,经冀中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王某甲之伤属重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魏某、王某乙、张某丁的询问笔录;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责令被告人赔偿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略)元。

被告人刘某辩称,人是我扎伤的,但这事不怨我,我半夜遭到不认识的人殴打,头上被打的全是包,我在被打当中,才拿出刀,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人李某某辩称,被告人是在被三个互不相识的人无故殴打,爬不起来的情况下自卫的,其行为应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不应负刑事责任,魏某组织人斗殴,应该对受伤人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与被告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6日晚22时许,深泽县华油天利合超市职工王某乙,王某甲,魏某下夜班后与同事张某丁回家途中,张某丁与前来接她的被告人刘某(张某丁的丈夫)相遇,刘某因张某丁回家较晚责骂她,与张某丁同行的魏某误以为刘某在骂他魏某独自赶上已前行的王某甲、王某乙,邀二人一同返回教训刘某,行至华油四处西区加油站东丁字路口时,遇到刘某与张某丁发生争吵,魏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刘某互相拳打脚踢,刘某被打倒在地两次,后刘某从地上爬起来掏出随身携带的小折叠刀先将魏某右臂上部划伤,又将王某甲左上臂内侧划伤,经冀中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王某甲之伤属重伤。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申请对王某甲之伤重新鉴定,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甲之伤属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刘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拔出小刀乱舞;2.被害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三人打倒刘某两三次,最后张某丁抱住刘某,刘某从腰上拿出了一个东西,不知谁喊了一声:他有刀子。我们三个人拿起石块,魏某见刘某推开张某丁,就用石块砸了刘某一下,刘某就追魏某,魏某被捅了一下,坐在地上,我去拉魏某,刘某转身捅了我一刀;3.证人魏某2004年6月9日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刘某在几次被打倒在地后,听王某甲说:“他拿着刀子,小心点”。魏某从地上拿起两块砖头,顺手递给王某乙一块,见刘某拔出刀子,冲他们跑过来,三人拿着砖头边打边退,当退至公路北面土地上时,刘某一脚把魏某踹倒,当魏某刚站起来时,刘某把魏某右臂上部划伤,魏某捂住伤口向东跑,王某甲上前拉住刘某,两人打在一块,听王某甲喊:“我不行了,快给我家打电话”,见王某甲捂住左上臂向东跑;4.证人魏某2004年11月19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在刘某第二次被打倒后,当他再次从地上爬起来时,听王某甲喊:“他好象拿着刀子,小心点”。然后魏某就从地上捡了两块砖头,顺手递给王某乙一块,刘某从地上爬起来向三人冲过来,三人拿着砖头后退,刘某把魏某拽倒了,倒地后再起来时,忽然感觉右臂一麻,心想被刀扎伤了,我就后退了,王某甲上前拉住刘某的胳膊,怎样扎伤的王某甲没有看见,紧接着就听王某甲喊:“我不行了,刀子扎伤我了”;5.证人王某乙(2004年6月6日、7日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刘某被我们三人打倒在地,就没有再打他,他从地上爬起来后,我看见刘某在腰里不知摸什么东西,我就从地上拾起石块。听见王某甲喊我,我过去看到他身上有很有血,就送他去医院了;6.证人王某乙(2004年6月9日第二次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实,我们三个人打倒刘某两三次,就没有再打他,刘某爬起来后在腰间不知摸什么,张某丁上前拦住刘某,可能是听王某甲喊:“他有刀,小心被划伤”。魏某递给我一块石块,但没有打刘某,张某丁没有拦住刘某,刘某追着魏某乱捅乱划,王某甲跑过去拉魏某,并喊我快骑车,我骑车过去,发现王某甲用右手捂住左腋窝说:“我被扎着了”,我就送他去医院了;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魏某等三人先打刘某,刘某第二次被打倒在地后,魏某、王某甲欲上前再次殴打刘某时,先后被刘某乱挥乱舞的小刀刺伤;8.冀中公安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甲之伤属重伤;9.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甲之伤属轻伤;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系X年X月X日出生,住住(略)—4—X室;11.小折叠刀一把系作案工具;12.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遭到被害人及其他二人拳打脚踢之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致成轻伤,其行为系事后的防卫,具有伤害的故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之伤确系被告人刘某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双方应根据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因其防卫缺乏适时性,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05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略).60元(其中医药费(略).75元;误工费208元,按每人每天13元x16天=208元;护理费208元,按每人每天13元x16天=208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按每人每天15元x16天=240元;交通费427元;鉴定费350元。合计(略).75元x80%=(略).6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甲法

审判员郭春英

审判员赵根壮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苏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