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无锡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星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湘意,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星海公司副经理。
被告江南晚报社(以下简称晚报社),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晚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星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精心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星海公司在《江南晚报》2002年2月28日江南房市版、2002年3月14日江南房市版、2002年3月21日江南房市版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别为CF2-077、CE1-065、CF1-048。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星海公司发布于《江南晚报》2002年2月28日江南房市版、2002年3月14日江南房市版、2002年3月21日江南房市版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编号分别为CF2-077、CE1-065、CF1-048的摄影作品;
二、星海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前向嘉华苑公司支付人民币(略)元整;
三、嘉华苑公司放弃对星海公司、晚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合计1450元(该款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交),由嘉华苑公司与星海公司各半负担(星海公司应于支付赔偿金之时一并支付给嘉华苑公司人民币7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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