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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尉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44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尉氏县X乡X村基本农田14.26亩(9500平方米),建造棉短绒加工厂,被占用土地已被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XX、朱XX、苏XX、苏XX的证言,土地租赁合同书,现场堪查笔录,卫星图片,告知权利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史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凤丽

二○○九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继红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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