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酉法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龙某某(又名龙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袁义,酉阳土家族苗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彭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秀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晓明、陈云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福建省泉州打工相识,2004年4月,回我老家举行婚礼。同年5月20日,在宜居乡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龙某。儿子出生不久,因被告性格不好,与原告发生吵架,遂不辞而别。至今不与家人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冬,原、被告在福建省泉州打工时相识恋爱。次年4月,双方回原告老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5月20日,在本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龙某。小孩出生一个多月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遂外出。至今原、被告无联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宜居乡人民政府和大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冉树光、冉茂森、冉娥光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因恋爱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超过2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龙某某与严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龙某由龙某某抚养,严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冉秀芬

代理审判员陈云强

代理审判员田晓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