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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1年12月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下儿子李某朋,X年X月X日生下儿子李某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习惯及环境不同,且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拳打脚踢,与被告结婚那么多年以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及家庭温暖,夫妻感情日趋淡化。近四年来一直分居,很少联系,被告很少关心照料儿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朋、李某博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

被告李某某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朋,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博。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5年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张某某感到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张某某的嫁妆有:大柜两个、木箱一个、缝纫机一台、被子四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已四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张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后有两个孩子,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因婚生次子李某博年龄较小,由其母亲张某某抚养为宜;婚生长子李某朋,可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李某朋比李某博年龄大一岁零十一个月,故被告李某某应当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婚生子李某博一年零十一个月的抚养费。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婚前财产即个人的嫁妆赠送给长子李某朋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朋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婚生次子李某博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次子李某博的抚养费2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赵留建

审判员李某峻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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