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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火连寨信用社与本溪印刷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本执提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火连寨信用社。

被执行人本溪印刷总厂。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本溪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火连寨信用社与本溪印刷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09)本溪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08)本溪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由本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宝玉

审判员杨勇

审判员关丽娜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阚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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