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民,29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秦某某,女,30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秦某某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周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言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底两人曾起诉离过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分居三年。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小孩周某可由双方任一方抚养。

被告秦某某辩称,其同意与原告周某某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周某,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16日双方自愿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周某。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07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由被告秦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500元(含教育费及基本医疗费)至周某18周某时止,此款在调解书领取时一次性给付4年抚养费x元给被告秦某某。此后,从第4年即2013年起每年4月22日前给付2500元给被告秦某某;

三、原告周某某可以随时探视周某,被告秦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君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