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民,29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秦某某,女,30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秦某某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周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言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底两人曾起诉离过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分居三年。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小孩周某可由双方任一方抚养。
被告秦某某辩称,其同意与原告周某某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周某,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16日双方自愿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周某。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07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由被告秦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500元(含教育费及基本医疗费)至周某18周某时止,此款在调解书领取时一次性给付4年抚养费x元给被告秦某某。此后,从第4年即2013年起每年4月22日前给付2500元给被告秦某某;
三、原告周某某可以随时探视周某,被告秦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君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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