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宁波汇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浙经再抗字第2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浙经再抗字第X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旭荣,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X区小港甬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宁波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G14—9。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董事长。

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集团)与宁波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小港信用社)、宁波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0)甬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生发法律效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3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浙经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旭昶、王某亮出庭支持抗诉。三丰集团委托代理人任旭荣、小港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胡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汇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6月2日,原告小港信用社与被告汇丰公司、三丰集团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汇丰公司为借款人,三丰集团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贷款金额145万元,月息9.24%。,按季结算,借款期限从1998年6月2日至1998年12月2日,保证期限从1998年6月2日至1999年12月30日,保证期限届满前,经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天,小港信用社将145万汇入汇丰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帐户。三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借款届期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小港信用社即于1998年12月3日向汇丰公司、三丰集团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两被告也于该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并注明:“我(单位)自愿继续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本日起二年。”但未写明落款日期。被告对该通知单虽有异议,但提供不出反驳依据,并对通知单上的单位公章确认无误。一审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届期后未能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只主张部分逾期利息,余款未予主张,系其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1998年12月3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已经两被告签收,该约定已为合同的补充,内容合法,予以确认,三丰集团对此虽有异议,但提供不出反驳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担保期限自签收日起二年,三丰集团对汇丰公司的借款本息支付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宁波汇丰电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宁波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计人民币145万元。二、被告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上述借款利息计人民币189,248元;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汇丰电子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26,922元,由两被告负担。

宣判后,三丰集团不服,提出上诉,称:1.保证期限为1998年6月2日至1999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小港信用社从未主张过权利,《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是伪造的;2.利息过高,没有法律依据;3.三丰集团在29日下午不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小港信用社辩称:1.已进行催讨;2.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认定,1999年5月31日,小港信用社与林某甲协商,达成《贷款压缩计划》,约定:“……贷款为人民币陆佰肆拾叁万元整,……计划拟定于今年年底贷款压缩至人民币肆佰肆拾叁万元整,计划压缩数于今年七月份开始,……另:公司贷款抵押手续于六月底办妥。”上盖汇丰公司的印章,并有林某甲的签字。1999年6月3日林某批注了具体的还款计划:从七月份开始每月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至年底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林某甲当时是三丰集团、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节事实当事人无异议。原审于2000年5月9日、5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丰集团参加了5月9日与5月29日上午的庭审,但未参加下午的庭审,此节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对于利息问题,三丰集团没有提供证据,所以对原判认定的利息数额应予确认。

二审中,三丰集团要求对1998年12月3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的上诉人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以甬中法技(2000)X号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所盖的“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印文和“林某甲”印文与三丰集团提供的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对此当事人无异议,二审予以认定。此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二审认为,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汇丰公司未能依约归还本息,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林某甲是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同时兼办两公司事务,身份具有多元性,因此,1999年5月31日的《贷款压缩计划》表明小港信用社已向三丰集团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由此开始计算。小港信用社于2000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三丰集团仍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原因,三丰集团明知小港信用社已主张过权利,却在二审中申请印章鉴定,已无必要,故该鉴定费用应由三丰集团承担。三丰集团虽参加原审前一部分庭审,但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后部分庭审,原审法院认定三丰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无不当。三丰集团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小港信用社的辩称在保证期间已经主张过权利的理由予以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5元,鉴定费14,000元,共计32,505元,由三丰集团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甲虽是三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同时兼办两公司事务,但二审以此为由认定1999年5月31日《贷款压缩计划》为汇丰公司和三丰集团共同意思表示,并认定小港信用社已在保证期限内向三丰集团主张过权利,显属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三丰集团在庭审中主张:三丰集团已免除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理由(一)小港信用社提供的汇丰公司向其出具的《贷款压缩计划》,仅证明汇丰公司所欠贷款的累计金额,并没有涉及保证事项;(二)林某甲与林某身份虽具双重性,但《贷款压缩计划》上只盖有汇丰公司的公章,故只能代表汇丰公司,并不能证明小港信用社向保证人三丰集团主张过权利。小港信用社辩称本案借款到期后,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均向既代表借款单位汇丰公司、又代表保证单位三丰集团的林某甲主张归还借款,《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及《贷款压缩计划》即为证明其主张的书面证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和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汇丰公司与小港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小港信用社已按约放贷,汇丰公司未如约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汇丰公司法人代表林某甲同时兼任三丰集团法人代表,其既代表汇丰公司与小港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又代表三丰集团为汇丰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托其妻林某兼办两公司事务。林某甲及林某在两公司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林某甲与林某向小港信用社作出的还款计划承诺,其所反映的是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讼争“贷款压缩计划”虽以汇丰公司名义出具,该公司与作为担保人的三丰集团亦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林某甲的签名,表明了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汇丰公司向小港信用社提出还款计划及日期后,作为三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亦必然了解并同意该还款计划、日期。因此,认定“贷款压缩计划”为小港信用社向汇丰公司主张权利的凭证,必然意味着同时亦为小港信用社向三丰集团主张权利的凭证。否则,将直接导致同一代表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的分裂与对立。由于小港信用社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三丰集团应为汇丰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原二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省检察院抗诉及三丰集团申请之理由,因与三丰集团法人代表林某甲及其妻林某明知汇丰公司欠款并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之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甬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陆永棣

审判员周萍

代理审判员吴飞明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兴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