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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郝某某工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2009年4月25日下午4时左右,跟随二被告打工的原告在干活过程中,被倾倒的梁体砸伤腿部、头部和眼部,随后原告即被送往医某抢救及治疗。原告因该工伤事故损失与二被告发生某议并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前,二被告己陆续赔付给原告医某某、生某某等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郝某某在之前己赔偿原告部分损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某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某某等共计x元整,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即予支付。以后原告刘某某就此次工伤再发生某何费用与二被告无关。

二、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亮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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