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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27号

原告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月16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姣莹,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孩张姣莹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补偿金6400元整。

四、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杨红欣

二零零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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