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初字第7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蔚、毛某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兆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7月20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分别送达原告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0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邹蔚、毛某某,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廉军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借王某某500万元人民币,经多次催要,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31日借王某钟450万元人民币,经催要其还款300万元。王某钟与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某钟将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的15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王某某借款65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均由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庭审中,王某某称在其起诉之后,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46.9万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603.1万元借款。

被告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辨称,王某某主张的两笔借款并未支付给其公司财务,该借款借据没有加盖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能是耿兆林个人借款,应当由耿兆林个人偿还;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兆林涉嫌经济犯罪行为(诈骗),现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而本案两笔借款是耿兆林经办,也是其涉嫌犯罪的一项犯罪事实,因此,应当按照先刑事再民事的原则,将本案中止审理;王某钟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未通知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约束力。关于王某某庭审中主张其起诉后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的46.9万元,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知情。

根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偿还王某某603.1万元借款。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某认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其603.1万元借款,其与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与王某钟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王某某现款伍佰万元正借款: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有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2008、9、19;2、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13日出具的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王某钟现款肆佰伍拾万元正。借款人: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有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2008、8、31、;3、王某钟与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为2008年8月31日形成的债务人为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王某钟享有的剩余债权150万元及相关权利;4、焦作市商业银行电汇凭证,证明刘秀荣将500万元汇到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5、证人赵振华、李某光当庭所作证言,证明其二人将王某钟与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到了债务人。经庭审对证据的质证,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证据1、2两张借据系耿兆林本人书写,但借据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公司的公章不一样,不是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没有通知到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汇款人是刘秀英,而不是王某某;对于证据5认为赵振华、李某光当庭证言不属实。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不应当偿还王某某603.1万元借款。王某某主张的两笔借款并未支付给其公司财务,该借款借据没有加盖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能是耿兆林个人借款,应当由耿兆林个人偿还;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兆林涉嫌经济犯罪行为(诈骗),现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而本案两笔借款是耿兆林经办,也是其涉嫌犯罪的一项犯罪事实,因此,应当按照先刑事再民事的原则,将本案中止审理;王某钟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未通知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约束力。关于王某某庭审中主张其起诉后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的46.9万元,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知情。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原件),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耿兆林个人增加出资到907万元,公司短长期借款共计400万元是借农村信用社的,且无其他借款。2、逮捕证和拘留通知书复印件(无原件),证明焦作市康宏投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兆林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刑事拘留。经庭审对以上证据质证,王某某认为,以上证据不能否定借款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其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借王某某500万元人民币。被告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31日借王某钟450万元人民,经催要其还款300万元。王某钟于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某钟将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的15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某。当天下午,王某某委托赵振华和李某光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交给了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王某某称在其起诉之后,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46.9万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603.1万元借款。

本院认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王某钟之间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钟将其合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某,其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某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对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王某某要求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603.1万元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辩解理由因没有证据而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03.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焦作市康宏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某中

审判员韩咏梅

审判员胡永平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