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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一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我的宅基被邻居王某乙强行占据30公分,我是村里老党员、老干部,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被告态度蛮横,始终不认错,我只有依靠政府解决,逐级上访长达五年之久,最近县委,县政府批转由白元乡政府解决。村两委从中积极配合,我非常感动,按照我的宅基证丈量,最后数据落实,如按照我的要求和被告所持的态度,被告必须得拆房。乡村干部为了缓和双方矛盾,着重做我的思想工作,我是老党员,尊重两级政府的意见,同意和平解决两家纠纷,根据这五年我费的心血和付出的经济代价,被告最低得赔偿我5000元经调解由被告赔偿2000元为了和平解决矛盾,搞好邻里关系,我又让了300元,最后落实到1700元,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我村村委办公室当场签名按印。后被告不予付款,想反悔协议,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断。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说我占他宽30公分宅基没有依据,所诉的1700元是村委调解人员及村支书王某斌等人逼我写的协议。调解时从上午到下午不让我回家吃饭,我有恐怯症,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我说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调解人员也不让,为了达到他们调解的目的,他们在调解书上私加公章。原告说我强占他宅基地,法院可以去实地丈量,我有宅基证为证。没有多占原告宅基,不应给他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原告逐级上访长达五年之久,双方于2008年9月16日达成书面协议,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70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反悔协议,拒不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给付现金17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诉辩材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自觉履行义务,无故违约,返悔协议理由不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现金1700元。

若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红欣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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