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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三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胡某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28岁。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胡某馨。婚后二年中,被告脾气暴躁,好逸恶劳,不操持家务,打骂公婆,毫无家庭观念,夫妻间常争吵打闹。被告对原告母亲张口即骂,抬手就打,虽经劝解,但其毫无悔改之心,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结婚后恩恩爱爱,相处得很好,很少发生口角,更无打斗现象,所有问题完全在于婆婆的无理取闹,我忍耐有限和婆婆吵过二次嘴,但一家人过日子,磕磕碰碰难以避免,动动就提离婚,叫人难以理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8日双方生一女孩胡某馨。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2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双方购置有25寸王牌彩电一台、DVD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套、被子12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又不能互谅互让,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对于婚生女儿胡某馨,因其刚满2岁,且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抚养比较有利于胡某馨成长,男方应承担相应抚养费,以每月150元比较适宜。对于财产可按有利于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胡某馨(2岁)暂由被告抚养至18岁,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元,每年支付一次,均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25寸王牌彩电一台、DVD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6条归被告所有;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被子6条归原告所有。

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某兴

审判员谢慧毅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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