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汤臣万豪酒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审被告常德汤臣万豪酒店与原审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浏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其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常德汤臣万豪酒店不服,上诉提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市X路X号,因此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7日,上诉人常德汤臣万豪酒店与被上诉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常德汤臣万豪酒店从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处购得价值2万元生活水泵等设备。合同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如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双方均可在各自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8年12月30日,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以常德汤臣万豪酒店拖欠货款为由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常德汤臣万豪酒店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因管辖异议应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常德汤臣万豪酒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邹玉兰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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