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1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国贸商住大厦9H。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国贸商住大厦9H,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起诉请求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为履行长沙榔梨三一汽车及培训中心行政楼外墙石材装饰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装饰合同施工行为地在湖南省长沙县辖区内,故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长沙县辖区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胥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