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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与重庆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其它经某纠纷案

时间:2001-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869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渝一中经某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余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静,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重庆市经某委员会法规处处长。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经某报社,住所地重庆市X区南坪五小区明佳园泰达大厦4-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编。

委托代理人彭静,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斌,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南坪五小区明佳园泰达大厦4-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钱卫,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南坪五小区明佳园泰达大厦4-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钱卫,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副总经某,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经某报社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其它经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经某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彭静、蒋某,重庆经某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静、伍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卫、朱某,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卫、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诉称,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托管协议书》,重庆市经某委员会约定将其主管主办的《重庆经某报》(原重庆工业报)委托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报社的采编、出某、发某、经某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工作,报社总编辑(法定代表人)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推荐及变更,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任免,并依照约定在市委办公厅二楼会议室将报纸经某权移交给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经某过程中,违法将重庆经某报社广告部和发某部交由其子公司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承包经某,并由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收取报刊预订款和广告款约150万元。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认为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经某重庆经某报社,严重违反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报纸经某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某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某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的禁止性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1、请求确认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托管协议书无效,返还重庆经某报社经某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2、请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返还非法收取的报刊预定款和预收广告款约150万元。3、请求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报社在托管经某期间的全部亏损。4、请求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又增加了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重庆经某报社在1999年9月11日银行帐户上的现金存款33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在1999年1月到9月在《重庆经某报》上无偿打广告损失534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托管期间重庆经某报社的对外欠款254元(其中资产负债表载明的应付款114万元,未载明的对外欠款140万元)。

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泰达是根据与重庆经某《托管协议》而经某管理重庆经某报社的。2、泰达投入大量财力,使经某报起死回生。3、是经某背信弃义,夺取了报社经某权,单方面撕毁了托管协议书,使泰达蒙受巨大损失,并反诉称“托管协议”是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泰达集团经某商签订的,双方约定:市工交工委和市经某仍然是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泰达公司作为协办单位,负责报社的全部资金投入,并受经某的委托,管理报社的日常工作。泰达公司接手重庆经某报社后,按托管协议约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使重庆经某报社在短时间内就有明显改观。《重庆经某报》迅速成为一家大型综合类报纸。但是重庆经某委员会背信弃义,出某反尔,单方面撕毁《托管协议》,仗着自己是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夺取报社经某权的全过程,这一单方面撕毁《托管协议》的行为使泰达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某损失。我们坚持要求,1、市经某和经某报社退还泰达集团投入到经某报社的资金额(略).67元;2、赔偿因其单方面解除托管协议给泰达集团造成的经某损失1500万元;3、判令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述称,大拇指广告公司不是泰达子公司,泰达只是大拇指公司的一个股东。大拇指公司与托管协议无关,不是本案当事人。

经某理查明,1986年,重庆市委工交政治部和重庆市经某委员会经某川省新闻出某局批准,开办发某《企业报》,报纸为每周三期,对开四版,公开发某,自收自支。1993年12月《企业报》更名为《中外企业报》。此后,由于《中外企业报》经某逐渐步入困境,1997年1月,中外企业报社向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某委员会报告称,根据目前报社面临的困难,报社积极寻求合作和兼并伙伴,并提出某并条件为,报社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报社的全体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兼并方接收等,重庆市经某委员会批准同意寻找兼并合作对象。

1998年元月,《中外企业报》更名为《重庆工业报》。

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为甲方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托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一)托管的基本形式1、根据当前报刊整顿和报业市场发某的需要,双方商定,将甲方主管主办的《重庆工业报》更名为《重庆经某报》,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出某发某。有关更名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于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2、《重庆工业报》更名为《重庆经某报》后,甲方作为其主管单位对报社实施政治领导的关系不变,甲方有关业务处、室对报社的指导关系不变。从本协议书正式签定之日起,乙方作为协办单位,受甲方委托全面负责报社的采编、出某、发某、经某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3、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后,报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社长由甲方分管负责人兼任;总编辑(法定代表人)由乙方董事会负责推荐及变更,甲方任免;报社党总支书记由甲方委派,并参与报社的采编业务管理,做好报社的党的组织工作,发某报社党总支在各项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报纸的政治方向。其余某级管理人员(副总编辑等)由乙方自主决定聘用,并报甲方备案。以上主要负责人分工及职责另行规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4、托管后的报社,总编辑和党总支书记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和报纸管理规定,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服从甲方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在甲方领导和乙方管理下把《重庆经某报》办成政治性强、指导性强、可读性强的综合经某报纸。报社政治上对甲方负责,经某上对乙方负责。(二)经某核算、产权归属与经某管理5、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报社后,所需全部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在确保报社正常运转和健康发某的基础上,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某,自负盈亏。从本协议书执行后的第三年起,乙方按当年经某利润总额的5%提取发某基金,存入甲方帐户。6、本协议签定后,一个月内重庆工业报社现有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由双方财务人员共同进行清产核资,并出某资产报表。报表经某方签字盖章认可后,作为办理交接的基础。双方确定的固定资产产权仍属报社所有。其中办公用固定资产,交由乙方使用,职工住房可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房改政策,优惠出某给报社员工,所售房款按有关规定,作为报社住房基金使用。经某方确认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收回及偿还。本协议到期后按此基础向甲方交接。7、为确保《重庆经某报》按时出某发某和《重庆工业报》正常运行到年底所需的开支,乙方先期投入资金,用于偿还报社债务和《重庆工业报》运行到年底所需的开支。8、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乙方投入报社的资金所形成的各种资产及经某利润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执行期内,以《重庆经某报》名义开展经某活动所发某的债权债务及法律纠纷,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向甲方出某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书。9、到本协议执行期结束时,《重庆经某报》的发某量不得低于5万份/期,报社无任何债务负担,报社的发某基金按本协议确定的比例如数提取。在结束委托管理前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对报社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审计,其结果经某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5、6、8款之约定进行分割和交接。(三)人事工资。10、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报社后,报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由乙方自主聘用报社各类工作人员,自行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等,协议另外还约定了托管期限为10年、违约责任等。该协议除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外,重庆工业报社亦加盖了公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按照协议内容托管经某重庆工业报社,并将报社从江北区搬迁到南岸区。

1998年11月13日,双方按照上述协议对重庆工业报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形成了《重庆工业报社清产核资报告》。该报告载明,截止1998年9月30日止,重庆工业报社总资产为(略).80元,负债为(略).26元,所有者权益为-(略).46元。对该报告,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工业报社均加盖了公章。

1999年1月1日,《重庆工业报》按照上述协议更名为《重庆经某报》,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任命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王江为报社总编。

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系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经某技术开发某公司投资开办的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企业法人。该公司工商档案载明的出某情况为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某200万,重庆经某技术开发某公司以开发某及规划管辖范围的潜在广告资源为出某。

1999年1月27日,重庆经某报社为甲方、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风险抵押的形式全额和独家承包《重庆经某报》每期的版面广告、报纸发某和所有经某创收业务;乙方以拥有开发某使用权的重庆经某技术开发某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向甲方作抵押,以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重庆经某报》每期的版面(包括增版)广告、报纸发某和所有经某创收业务由乙方全权经某和管理,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某、自负盈亏、包死基数、定额上缴等。

截止1999年9月11日,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托管重庆经某报社期间,重庆经某报社累计亏损(略).83元,加上应摊未摊费用(略).49元,扣除累计已提折旧(略).60元,预提费用(略).93元及1998年9月30日重庆工业报社累计亏损(略).27元,实际亏损为(略).55元。

1999年1月至1999年8月,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在《重庆经某报》无偿刊登广告386次,计广告费(略).00元,其中,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为(略).00元。

1999年1月4日,《重庆经某报》刊登了“神圣的和不神圣的第一夜”,该文包括《“性”窦未开的“初夜”》、《此情留待新婚夜》、《彭勇的新婚第一夜》等文章。1999年1月31日在重庆市宣传工作会议上,该文受到原中共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严厉批评。

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开始与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工业报社洽谈、签订托管协议到1999年9月11日止,共向重庆经某报社投入资产达(略).54元,其中,通过银行存款划入重庆经某报社(略).55元,为重庆经某报社购买各类办公用品、代垫费等(略).49元(其中已转固定资产(略).00元),投入的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为(略).50元(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均为投入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某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截止1999年9月11日,重庆经某报社总资产达(略).29元[不含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评估数,但含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的房屋、车辆等未过户的固定资产1326万余某],其中,流动资产为(略).98元,固定资产为(略).31元,负债总额为(略).63元,所有者权益为(略).63元,资产评估价值为(略).32元(其中无形资产(略).49元,包括房屋、车库、车辆使用权(略).00元和其他无形资产(略).49元,两项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年限分别为8.16年和9.16年),《重庆经某报》的发某量由1999年1月的3972份发某到1999年9月的(略)份。在重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报告书中,重庆经某报社X年9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载明,银行存款期末数为(略).71元,应付款期末数为(略).81元。

1999年9月7日,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9月11日,根据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的申请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经某报》的采编、出某、发某、经某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权利[除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的房屋、车辆等未过户的固定资产外]予以先予执行,交重庆经某报社管理使用。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某辖异议后的1999年11月1日,本院以(1999)渝一中经某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2000年8月10日,本院正式受理本案。

2001年7月26日,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经某报社、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印刷款(略).79元。该笔欠款未在本案审计之内。

以上事实,有报纸登记证、中外企业报社给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某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协议书、重庆工业报社清产核资报告、重方会审字(2001)第X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重方会评报字(2001)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方会审字(2001)第X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和重方会评报字(2001)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合同书、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1999)中区经某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工交工委的文件、本院(2000)渝一中民终第X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及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托管双方的托管协议约定,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将重庆经某报社的采编、出某、发某、经某等人、财、物交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投入。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某、自负盈亏,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从第三年起,按年经某利润的5%提取发某基金。从双方设定的基本的权利义务看,“托管协议”的委托方是甲方重庆市经某委员会,托管方是乙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经某报社虽在托管协议上盖了章,但该盖章行为不能使上述法律关系主体发某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仍应是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经某报社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199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X号《出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出某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某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某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某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报纸经某准和登记注册之后,严禁转让本刊号和出某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某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的规定,故双方实施的对重庆经某报社进行托管的民事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报纸管理的正常秩序,托管协议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上述无效的民事行为,托管双方均有过错。重庆经某报社系托管双方托管对象,其对托管无效并无过错。但因托管协议无效后,根据无效托管协议取得的权利及财产无法律根据,故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经某报社应将各自从对方取得的权利及财产相互返还。重庆市经某委员会未依据无效托管协议取得任何财产利益,不承担返还之责。对于与托管协议无效相关联的损失,应根据过错原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具体区分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将重庆经某报社的经某权返还给重庆经某报社。重庆经某报社取得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入(略).54元资产(其中货币资金投入(略).04元)应当返还给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但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返还投入的(略).67元的资金,因有证据证明的货币资金投入仅为(略).04元,其余某为固定资产投入,故只能按(略).04元予以主张。1999年9月11日,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经某报》的采编、出某、发某、经某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权利先予执行时,该部份固定资产未在先予执行之列,实际上已经某还该公司,且该部份固定资产的投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仍为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部份固定资产在托管期间的折旧额,经某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略).60元,应视为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入。故重庆经某报社需返还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额应为货币资金投入(略).04元与折旧额(略).60元之和,即(略).64元。

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托管重庆经某报社期间造成重庆经某报社的亏损损失(略).55元,并非基于双方的无效托管行为所致,而是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重庆经某报社期间的经某亏损,该亏损实际是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某中产生的损失,该损失由于系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经某重庆经某报社所产生,故应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重庆市经某委员会虽然在本案中存在缔约过错,但本案的亏损损失与其缔约过错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本案审计之外的,在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期间重庆经某报社的其它隐性债务,重庆经某报社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重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重庆经某报社的资产评估价值为(略).32元,因该评估值是依据托管10年期限届满逐年增值计算产生的价值,而非现有资产价值,且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托管经某期限尚不足一年,故其据此请求赔偿150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能主张。

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重庆经某报社投入资产进行经某后,虽然使重庆经某报社产生了(略).55元的亏损损失,但却使《重庆经某报》的发某量由1999年1月的3972份发某到1999年9月的(略)份,扩大了发某空间,开拓了广告市场,提高了《重庆经某报》的知名度,为重庆经某报社今后的发某奠定了相应基础。重庆经某报社虽然对托管协议无效无过错,亏损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但重庆经某报社在经某权返还后所获得的这些实际利益,客观上与(略).55元的亏损存在着紧密联系,重庆经某报社作为受益人,合理地酌情分担部份亏损,作为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偿,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

对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经某报社在第一项请求中提出某因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经某造成的50万元损失,因不能提交损失数额的具体依据及该损失与无效托管协议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经某报》上刊登无偿广告的行为,因发某在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重庆经某报社经某权的托管期间,故该行为应视为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经某报社的一种经某行为,如将该无偿广告的费用视为重庆经某报社的应收款,则返还时,应品叠重庆经某报社应返还的投资款,其应返还的投资款相应减少,同时,亦应品叠重庆经某报社的亏损,其亏损亦相应减少。但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亏损损失(略).55元中,并未含该笔无偿广告的费用,故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要求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无偿打广告损失534万元,本院不予主张。

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经某报社仅凭重庆经某报社X年9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要求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重庆经某报社在1999年9月11日银行帐户上的现金存款337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判令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托管期间重庆经某报社的应付款114万元,已在本案审计之内,故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托管期间重庆经某报社欠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的印刷款140万元,因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案对此不予审理。

关于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请求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返还广告款和发某款的诉请,因广告款和发某款是基于重庆经某报社与第三人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间的承包合同产生,故重庆经某报社与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存在着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二者之间是承包法律关系。这与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因托管协议发某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别。此两个法律关系争议的主体分别是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经某报社与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重庆经某报社与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虽产生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重庆经某报社之后,但重庆经某报社作为独立法人,毕竟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是以重庆经某报社为民事主体与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建立的承包关系,故本案中的两个合同,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两个独立的合同,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重庆经某报社对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两个独立之诉,此两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不同,内容亦不同,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不能构成诉的合并,故重庆市经某委员会、重庆经某报社不能在本案中,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标的在诉讼程序上并无牵连关系的诉讼,且重庆大拇指广告公司就承包关系已向本院起诉了重庆经某报社,本院已以(2000)渝一中经某字第X号案受理,故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与重庆经某报社的该项请求,应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市经某委员会与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无效;

二、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重庆经某报社经某权返还给重庆经某报社(已先予执行);

三、重庆经某报社返还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投入款(略).64元;

四、重庆经某报社在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期间的亏损(略).55元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重庆经某报社对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亏损补偿(略).00元;

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品叠后,重庆经某报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略).09元;

六、驳回重庆市经某委员会和重庆经某报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略)元(原告已预交),本诉其它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略)元),合计(略)元,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略)元,由重庆市经某委员会负担(略)元;反诉受理费(略)元(被告已预交),由重庆经某报社负担(略)元,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审计评估费(略)元,由重庆经某报社负担(略)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略)元(被告已预交)。上述诉讼费用在执行本判决时品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世银

代理审判员宋勇

代理审判员钱洁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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