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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112号陈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于2009年3月10日进行了庭前调解,书记员孙琪担任本庭记录。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1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龙某,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龙某。婚后,由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两人长期分居,缺乏了解和沟通。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对原告母子不理睬,致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龙某、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愿意抚养小孩和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女龙某、龙某由被告龙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某某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

三、被告龙某某自愿补偿原告陈某某经济帮助款x元,定于2009年3月10日前付x元,2010年3月10日前付x元,2011年3月9日前付x元。如被告龙某某未在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x元的话,本院将于次日提前执行x元。

四、原告陈某某的嫁妆:25寸三洋彩电一台、声乐VCD(带话筒)一台、发达遥控落地扇一台、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高矮组合柜各一套、皮沙发一张、茶几一张、床上用品五铺五盖等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五、双主各自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依法砬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李敏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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