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96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旭来,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舟,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火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1963年10月出生,重庆市X区土主信用社职员,住(略)。

被告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小龙坎黄桷湾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旭来、何小舟,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称,原告先后五次共借给第一被告1500万元,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现第一被告尚欠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略)元。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承担担保责任及诉讼费。

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对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诉欠款本息及担保无异议。

被告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对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诉欠款本金及担保无异议,但对X号合同还欠息(略).01元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至1998年11月期间,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五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分别为:

(一)无编号合同一份,借款金额65万元,期限从1998年10月21日起至1999年9月21日止,月利率为8.08‰。

(二)借款合同编号为沙联社X年抵借合字第X号,借款金额235万元,期限从1998年10月27日起至1999年9月27日止,月利率为8.085‰。

(三)借款合同编号为沙联社X年抵借合字第X号,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8年11月17日起至1999年10月17日止,月利率为8.6625‰。

(四)借款合同编号为沙联社X年抵借合字第X号,借款金额600万元,期限从1998年11月19日起至1999年10月19日止,月利率为8.6625‰。

(五)借款合同编号为沙联社X年抵借合字第X号,借款金额500万元,期限从1998年11月19日起至1999年10月19日止,月利率为8.6625‰。

上述借款合同,当事人均约定由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在上述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抵押物地产位于重庆市X区X镇复元寺,地产权属证明、核发单位及编号为渝国用98字083、084,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略)平方米和(略)平方米,作为98年抵借合字第0154、X号合同附件。在1998年10月26日抵押双方申请办理的抵押证书(渝地房98押字第X号)中载明,抵押土地证号为渝国用98字X号,面积为(略)平方米,抵押事由为抵押人以该宗土地面积(略)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物,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贷款。

以上五笔借款契约签订后,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履行了借款义务,但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01年9月20日,除部分合同本息还清外,尚欠98年抵借合字第0154、X号合同本金500万元利息(略).01元。

2001年8月6日,抵押双方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了抵押担保物中(略)平方米的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证书、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内容并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有效。抵押双方所约定的担保行为,因只有98年抵借合字第0154、X号合同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98年抵借合字第0154、X号合同所约定的抵押行为有效,其余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无效。在双方的有效抵押中,有效抵押物的面积为(略)平方米,但其后双方依法注销了其中的(略)平方米的抵押登记,故有效抵押物的面积尚余9384平方米。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如不清偿本案债务,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权对抵押人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区X镇复元寺面积为93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渝国用98字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01年9月20日前的利息(略).01元,2001年9月21日后的利息按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本金之日止)。

二、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原告重庆市X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权对被告重庆成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区X镇复元寺面积为93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渝国用98字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其它诉讼费34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重庆市沙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瑛

代理审判员宋勇

代理审判员钱洁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