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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系丁某甲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系丁某乙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高某某于2008年12月25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9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于2009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430元,由丁某甲、丁某乙、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周潜

审判员刘军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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