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09年8月24日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x元整;
二、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不再因本案诉争事实诉请温县第二人民医院给予赔偿;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四、一审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由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负担;鉴定费3281元,邮寄费80元,由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二审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温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拜建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