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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09年8月24日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x元整;

二、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不再因本案诉争事实诉请温县第二人民医院给予赔偿;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四、一审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由马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负担;鉴定费3281元,邮寄费80元,由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二审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温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拜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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