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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栾某某(曾用名兰某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栾某雨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栾某某(曾用名兰某民)离婚。

二、婚生男孩栾某雨(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

三、共同财产坐落于后房身村房屋二栋,四轮车一辆,价值3万元的鸡归被告所有。

四、共同债务9.9万元由被告负担(欠林宝忠2万元,信用社X万元,李志国1.9万元,王三1万元,栾某才1.5万元,鸡饲料1.5万元)。

五、个人土地归个人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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