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XX路国际电子城一楼XX号以福建省XX市XX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个体户李XX售假冒建伍品牌对讲机(型号为TK-3107)210台、假冒摩托罗拉品牌对讲机(型号为GP-3688)2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x元,并将货发送至本市闸北区X路XX号。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华强北路国际电子城一楼XX号查获各类未销售的假冒摩托罗拉、建伍品牌对讲机、电池、充电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株式会社建伍出具的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声明;中城卫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鉴定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福建省泉州市信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出货清单;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专用单以及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与被侵权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查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冒 商品 注册商标 销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